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楊國華)在永和大王喝了一杯現磨豆漿,喝到將近杯底時發現杯勺上有黑色不明物質,之后開始惡心嘔吐肚子疼。
被起訴后,永和大王方面質疑,為什么店里每天制售五六百杯豆漿,怎么別人喝了都沒事,只有張女士喝了難受。永和大王方面認為,喝了豆漿難受,并不是豆漿的問題,而與張女士的身體素質有關。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獨家獲悉,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判令商家退還貨款,并賠償2308.5元。
買杯豆漿喝進醫院
2015年2月25日,張女士來到南通市的永和大王廣州路店花5元錢買了一杯現磨黃豆豆漿。
喝到將近杯底時,張女士發現盛豆漿的杯勺上有黑色不明物質。因與永和大王廣州路店職員交涉未果,張女士選擇了報警。
在交涉和警察出警過程中,張女士開始惡心嘔吐,上腹部疼痛。
永和大王廣州路店職員將張女士送到了江蘇省人民醫院進行檢查,初步診斷為“腹痛待查急性胃炎?”。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張女士又多次到這家醫院進行各項檢查,診斷為“腹痛待查胃炎?”。
永和大王:豆漿沒問題 難受是她身體有問題
多次交涉未果,張女士將經營永和大王南通廣州路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店賠償醫療費1070.1元、誤工費37333.33元、營養費3360.9元、護理費6600元;因維權產生的電話費35.4元、打印復印費20元、交通費50元、起訴郵寄費8.6元;損壞的褲子費用200元;退還購買豆漿的貨款5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賠償做胃鏡和復查肝功能的費用;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對于張女士的訴求,永和大王南通廣州路店認為:我公司一家店每天制作銷售五六百杯豆漿,張女士喝的是第四百多杯,除了她,沒人喝完我們的豆漿反映不適的,我們認為發生身體不適與張女士的身體素質有關。
永和大王南通廣州路店辯稱:我公司對原材料選取有嚴格的標準,張女士說喝了豆漿出現身體問題,但在省人民醫院檢查,病歷上好幾個醫生寫的都在“急性胃炎”后面打了問號,證明醫生也無法確定她身體出現狀況的原因。
該店還認為,事發后,鼓樓區藥監局和公安機關均對豆漿進行了調查,均沒發現豆漿存在什么問題。
永和大王南通廣州路店認為其無過錯,只同意退還張女士買豆漿的貨款5元,拒絕其他賠償要求。
該店還認為,張女士到法院起訴時,這場糾紛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原告未能證明身體損害 駁回訴求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而本案糾紛發生于2015年2月25日,張女士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對被告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永和大王南通廣州路店銷售的現磨黃豆豆漿內含有黑色不明物質,張女士食用后自覺上腹部疼痛不適而就診,根據張女士現有的檢查報告單和門診病歷等,僅有張女士主訴的“上腹部疼痛”,并無張女士身體存在問題的醫學診斷,故張女士未能證明其食用涉案豆漿后身體存在嚴重損害。
永和大王南通廣州路店自愿退還張女士購買豆漿的貨款5元,未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
綜上,法院判決:商家返還張女士貨款5元,同時駁回張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終審:永和大王被判賠償消費者
一審判決后,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訴,其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提出按照她前述訴求依法改判。
張女士提出理由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其本人是因喝了早已過保質期的、不合格的、且污穢不潔、混有異物的黃豆豆漿后,出現嘔心嘔吐、上腹部疼痛等癥狀,醫院診斷證明是急性胃炎,造成谷丙轉氨酶超出正常值3倍多。一審法院不適用食品安全法違法,并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張女士還認為,診斷證明書證明是急性胃炎,一審法院不應該認為沒有醫學診斷。此外,一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存在明顯不公。
今年5月4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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